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和机构的保密制度和隐私要求,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可分为以下六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捐赠收支情况,慈善项目,关联交易方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1、本会章程;

2、理事会成员、监事信息,秘书长基本信息等;

3、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与本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办公机构、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本会募捐项目名称和介绍;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收支情况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等。

(五)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网络矩阵平台。所有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均应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开,官方微博、内刊(宣传册)可以同时公开。各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微博、内刊(宣传册)亦属本会信息公开平台。

(二)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包括民政部相关官网、基金会中心网、《中国社会报》、《公益时报》、《慈善公益报》等。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长期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在基本信息发声变更后,在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公开募捐及项目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公开。

(四)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五)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受益人。

(六)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应在收到捐赠后的48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七)其它信息: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各专项基金应积极主动,部门、专项基金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日常沟通和维护工作,负责其信息公开的申报和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保证在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以下部门除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职责外,还应各自承担以下职责:

1、办公室负责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2、宣传策划部负责互联网公益平台的账户管理、信息填报、发布和更新,确保账户安全。

3、宣传策划部负责在本会官网、微博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4、财务部负责本会涉财务相关信息的审核。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部门、各专项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平台的要求,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明确发布内容及平台。

(二)审批:经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逐级报至分管会领导、秘书长审核。涉公开募捐信息的须经项目部、对外联络部审核,涉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部审核。

(三)发布:按照审核意见,由宣传策划部在相应平台进行发布。

(四)监督:各部门、各专项基金实行内部自我监督,及时改进;宣传策划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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