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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已成公益慈善主体力量

来源:人民政协网    2014-02-18

近日,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企投入公益慈善给予鼓励与扶持。

《意见》认为,广大民企家和民企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同时也应看到,民企参与公益慈善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意见》指出,民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三大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民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做慈善要创新机制

《意见》指出,民企参与公益慈善的途径有很多种。

开展社会捐赠是其中之一。政府将支持民企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企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民企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设立慈善组织也是有效的途径。政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企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

同时,鼓励支持民企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也是参与公益慈善的重要方式。政府鼓励支持民企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还将鼓励支持民企持续稳定关注某一公益慈善领域,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不少企业选择员工志愿服务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意见》认为,民企应有意识地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解决困难群体就业被纳入公益慈善范畴,政府鼓励支持民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企业还可以尝试传播慈善文化。比如,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同时,不少民企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也值得鼓励。

《意见》强调企业应创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鼓励、支持民企继续保持发扬光彩事业精神,创新光彩事业发展新模式,并探索公益慈善事业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企业行善将享税收优惠

政府如何为民企参与慈善公益提供支持?

《意见》首先在政府管理方面提出:“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

在行政管理方面,意见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企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

优惠政策非常重要,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企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企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同时,政府还要做好民企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

《意见》指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企做好推荐工作,为民企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企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在宣传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将协调各类媒体予以配合,营造良好氛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比如,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优秀民企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企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益慈善将是CSR报告重要内容

在服务与监管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在落实相关措施之外,还要做好民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民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

同时,《意见》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比如,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还要尊重民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善款和物品的使用,并及时通报受赠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政府还要学会倾听,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企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民企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意见》还指出,要积极指导民企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企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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