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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健康、包容的慈善发展环境

来源:中国社会报    2022-06-17

近几年来,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壮大,慈善参与人数、捐赠规模不断提升,在脱贫攻坚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挑战中发挥了扶危济困的重要作用,也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卫生、科技、环保等公益事业发展。慈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伴随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也更加关注慈善。绝大多数网民都对慈善行为给予了热情鼓励和肯定,对施善者不吝点赞,但也出现了一些逼捐甚至道德绑架等现象。逼捐表现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指名道姓隔空喊话要求某人某单位捐款;一种是根据得到的不完全信息随意发排行榜,按捐款数额大小排座次;还有一种是认为某人或某单位捐少了,搞人肉搜索直接晒出某某收入和财产,或把其与其他捐赠者比较,甚至喊话批评施加压力。一些企业或个人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出来发声证明自己在什么地方捐了多少,用什么方式做了慈善。

逼捐对慈善虽然有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明显。能看到的现象是在一些因重大灾害、疫情等开展的慈善活动中捐赠数量出现了平均化的倾向。一些企业和演艺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对某个项目、对某个灾害、某次疫情捐赠的数量几乎完全一致。整齐平均的捐款额度背后掩盖了不同企业、不同人员实际慈善能力的差别,也看不到他们各自发挥慈善力量的长处。自愿捐款似乎变成了任务摊派。

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慈善的关注、鼓励和监督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是毫无疑问的。一些发排行榜、晒捐赠的网民也抱着关心慈善、推动慈善的良好动机。但也必须指出,逼捐不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甚至客观上会给慈善帮倒忙。鼓励发展慈善事业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遵循慈善的内在规律,努力营造健康包容的社会环境。这是慈善事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

首先,我们要尊重慈善行为的自愿性。自愿性是慈善的基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无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行为都具有自愿性。慈善的本意就是对人关怀,有同情心。没有了自愿性,慈善的利他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不成其为慈善。捐赠者对个人的财富拥有完全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不应当受外部力量的胁迫。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对慈善行为的任何外部力量的强迫都有悖于慈善的本性。尊重行善者的意愿不逼捐、不搞道德绑架是公众对慈善应有的态度,也是慈善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内容。

其次,不应简单以捐赠数量论英雄。泰山不拒细壤方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方成其大。慈善不分大小多少都是爱心的载体。无数爱心才能汇聚成慈善的磅礴力量。捐赠多者固然要肯定,但捐赠少者同样要给予肯定。勿以善小而不为,勿因善小而轻慢,更不能挖苦嘲讽,这是我们对慈善健康理性的态度。

捐赠者的能力有大小之分,慈善的形式、渠道也有多种。对慈善的评价既要看捐赠规模也要看项目效果;既要看捐赠的额度,又要比较捐赠者的收入状况;既要看一时的慈善表现,也要看其一贯的慈善表现。要引导社会建立有利于慈善可持续发展的评价导向,不能简单地以捐钱多少论英雄,不能乱发捐赠排行榜。现代社会随着财富形式多元化,慈善的方式、渠道更加多样。有的通过股权出让的形式建立慈善信托,有的通过财产捐赠的形式设立家族基金会,有的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互助式的社区基金会,这些都是现代慈善的重要载体。捐款、捐物、志愿服务都是慈善行为,对行善者点赞鼓励也是慈善行为。当我们对于他人是否以别的渠道、别的形式履行了善举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仅仅从一个事件、一次直接捐赠额度就发排行榜是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的慈善表现的,将之用来引导公众也有失公正,甚至会误导公众舆论对行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三,不能以平均主义的眼光看待社会财富。我国摆脱贫困实现富起来的历史并不长,财富的快速积累也需要与之相适应建立社会健康包容的财富观。有人只看到财富的私有价值,认识不到财富的社会价值和持有者的社会责任,动辄炫富摆阔,甚至偷税漏税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需要积极引导乃至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有的人用平均主义思想看待别人的财富,把慈善捐赠当作杀富济贫的手段,认为不捐乃至不多捐就是为富不仁,这种财富观也是不正确的。我国有平均主义的思想基础,网络时代又把这种认识和情绪带到了网上甚至放大,容易形成逼捐的网络软暴力。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要引导社会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健康财富观。既要引导先富者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又要引导公众尊重私有财产,尊重财富所有者的财产处置权利。

第四,努力营造健康包容的社会环境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衣食足知荣辱,仓廪实知礼节。一方面,作为财富分配的重要方式,慈善和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作为道德行为,慈善也和社会环境建设息息相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慈善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培育慈善力量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不能拔苗助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这种鼓励支持既需要政府的政策激励和大力褒扬,也需要社会公众的鼓励和包容。逼捐可能会使一些人迫于面子压力作出一时的慈善表达,但也会给行善者留下心理阴影,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产生竭泽而渔的效果,不利于慈善可持续发展。我们赞颂行善者,在为所有施善者捧出鲜花献出掌声的同时,不能居高临下地以道德评判者的地位去对待慈善。在慈善社会建设中,每个人既是施善者也是慈善成果的享有者,大家都是公平的,任何人都不应当居高临下地以道德评价者自居。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呵护培育,慈善的社会环境将更加积极健康,慈善过程将更加便捷透明,慈善源流将更加活跃丰富。让我们共同为此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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