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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和公益慈善免税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唐 钧  2013-07-16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这意味着政府将给“社会”的发展让渡出广阔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由于实行了“政企分开”的政策,体制外企业的蓬勃发展,造就了连续30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十八大提出了“政社分开”,是否也会使包括公益慈善事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也会有一个大好的发展机遇呢?

在计划经济年代,其实“被计划”的不仅是经济,而是关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当然也包括“社会”。在政府大一统的管制之下,“慈善”是不可能获得发展空间的。昔日的慈善机构和慈善人士,都被打成“伪善”。仅有的几个“国营”的基金会,也都成摆设。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社会领域的发展是大大滞后于经济领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这一块仍然处于“被计划”的状态,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也仍然面临诸多的障碍。虽然在公益慈善发展的道路上,许多人为设置的路障正在一点一点地被拆除,但是速度相当缓慢,税收障碍便是其中之一。

2008年以来,企业慈善捐赠的免税额度提高了,最高可达企业每年应税额的12%;同时个人捐赠免税的手续也简便了许多。但是,上述的改进,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主要是有利于和方便了自然灾害募捐的捐款者,而自然灾害募捐其实常常是政府的一笔额外收入,至少是大大减少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其他与灾后重建相关的支出。

与此同时,公益慈善机构本身获得免税资格的审批手续依然受到种种限制。按国际惯例,一个社会组织,只要被认定为“非营利”,享受免税待遇即不言自明。然而,现在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却依然会受到种种限制。譬如,常在坊间被津津乐道的“裸捐”,其实是不现实的。因为当你为做慈善把所有的资产全都捐献出去后,对不起,税务机关会来找你,说你还没有交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说,资金在你的银行账户上趴着,什么事也没有;如果你捐出去做慈善,那就得交个人所得税。再如,非公募基金会的运作,实际上就是投入一笔资金作为原始基金,然后通过投资运营的利息或利润来做公益慈善。因为非公募基金会不能进行社会募捐,所以只有经营运作,基金会才是可持续的。但是,在中国,当基金会投资获利准备再投入公益慈善活动时,对不起,先得交所得税。现在对基金会的要求,每年的支出要达到百分之十几,而投资回报率能有百分之十已属不易。交了所得税,等于基金会白辛苦了。因此,基金会要生存和发展,就得另辟蹊径了。

还有一个问题,做公益慈善是否要成本,这在中国似乎成了一个问题。在中国,总把慈善理解为就是社会捐款。政府通过若干公募基金会募捐,如果这笔资金成为政府基金,那成本让政府负担,也说得过去。但公益慈善的本质是要做事,由公益慈善机构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这显然就要成本了,这包括做善事本身的成本,也包括人工成本,还要考虑机会成本,等等。

从理论上说,做公益慈善为什么可以免税,是因为企业和个人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做公益慈善,在一定程度上就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和个人把钱捐给社会组织做公益慈善和向政府纳税具有同等意义,所以捐款了也就可以不必纳税了。

对于政府来说,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就是实践“政社分开”。其意义在于:一是政府不再在社会领域大包大揽,弄得自己忙得不亦乐乎,有些事也就被疏忽了;二是给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一个对有需要的人,尤其是贫弱群体奉献爱心的机会,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社会融合;三是可以为社会创造很多从事社会服务的就业机会,还能使更多的人可以在公益慈善领域自主创业。

最后,现代慈善倡导“不牺牲”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做慈善,应该不影响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做公益慈善是为了通过帮助别人获得幸福快乐,而不是刻意做“苦行僧”。所以,任何意义上的强迫性慈善,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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